教育行政部门指什么(教育局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区别)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学生权利的内容是一个出现频率非常高的知识点,其常以例子反选型的单选题、判断题等客观题以及简答题甚至是材料题的形式出现。今天,小编在这里就从生活中形象鲜明的事例入手,结合教师招聘考试的考情来帮助同学们梳理一下教育法律法规中学生权利的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指什么(教育局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首先,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学生可以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中就包括了学生有上课听课、完成课后作业以及参加考试的权利。例如,如果某学校教师以学生迟到为由,禁止学生进入教室听课或者为了提高升学率而劝退甚至是开除学生都是侵犯了学生的权利。除此以外,学生还有使用教学设施、设备的权利。例如有的学校“斥巨资”打造了环境优美的图书馆,平时却不对外开放,只在领导视察时才开放也是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

2.获得经济资助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这“三金”分别是什么意思。奖学金,主要对象是那些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激发学生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贷学金,是指高等学校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而又勤奋好学的本、专科学生,给予低息贷款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其次,就是在“三金”发放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禁止出现侵犯学生正常获得资金的行为。

3.获得学业证书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该权利主要有两点含义,首先就是学生有权在在校期间获得教师的在成绩方面的公正评价。如果有教师因为私人关系,故意不给学生成绩通过或者暗示学生只有送礼之后才会给予成绩通过证明的话就是侵犯了学生权利。除了有获得学习成绩的公正评价之外,该法条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学生有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所有成绩通过的学生在毕业以后都有权的得到相应的证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

4.申诉起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表示不服,或者教师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学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有关的部门的话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也就是当地教育局。如果教育局行为出现不当的,学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继续申诉,例如,县教育局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可以向县政府或者是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以上就是学生权利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下面让我们一起做习题来巩固一下。

【多选题】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获得资助权

C.获得公正评价权

D.申诉、诉讼权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A、B、C、D四项正确。

故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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