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催生新平台(关于债权转让的最新答复)

债权转让催生新平台(关于债权转让的最新答复)

本文所说P2P平台,特指未取得金融许可证,吸收不特定群体存款,后以高利率转贷出去的平台公司。例如上海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在2021年5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https://baike.baidu.com/reference/19976906/0a4dWik-ThiLnQDyJAdy4yw-tbuEVcnRW9Hn-rYEDm3-Mjqq68cSsS_yorfQePGrL1bgfY0kPpJmEb4AOrUJ5Vrpfv-GfejYIatOL_6dervDcoulo2Fo)

通过查阅资料及相关案例,可以看出该种平台交易模式如下:以低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吸收存款,取得一定资金后又以高利率放贷(手续及审查宽松),通过利率差来获得利润。但普遍风险在于放出去的贷款收不回来时,而原存款人有要取款,必然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暴雷事件。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对于此种行为现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查处。当然,若平台公司作为放款人去起诉借款人,因其资金来源不合法且涉及刑事案件,法院一般会裁决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那么,若涉及债权转让,即平台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其起诉借款人能否被法院支持?

一、民间借贷中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对于原本无效的合同,即便经过债权转让等形式,亦不能改变其自始无效的状态,也就是即便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但转让标的无效,转让后的债权人不能向合同无效的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此时该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有两种选择,若其是善意的,不知道转让标的存在无效情形时,可以选择接受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可以要求转让人依债权转让协议承担损失;当其是恶意时,即明知转让标的存在无效甚至违法的情形时,仍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则应当由其来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应浪费司法资源再审查债权转让当中的权利义务。

二、最高院案例

202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1078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崔炜确认出借给宋志民的款项均来源于“贝米钱包”网络平台吸收的公众存款。崔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提起刑事诉讼。涉案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崔炜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崔炜向宋志民出借的款项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故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崔炜的起诉,并无不当。

崔炜申请再审称,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但是该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中,崔炜确认其出借给宋志民的款项来源即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赃款,不仅与刑事犯罪相关联,而且属于赃款,属同一事实,且崔炜陈述的类案中,与本案案件事实并不相同,故崔炜关于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至于受理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要求崔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减少群众损失等问题,崔炜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若在崔炜涉嫌犯罪的刑事程序中,案涉借款未被认定为赃款或未经追赃程序处理,崔炜可另行向宋志明主张。”

可以看出,最高院认为对于出借资金来源不合法时,不应以民间借贷关系在民事诉讼中解决,除非在刑事部分未认定为赃款且未采取追赃程序的,才能以民事权利主张。

三、结论

当平台公司以非法集资方式取得资金,而后放贷出去,不论平台以自己名义还是借用他人名义,均不影响因出借资金来源不合法而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当然,借贷合同无效后的一般法律效果是不支持利息仅返还本金,但涉及刑事犯罪后,因出借人并非资金的实际所有人,其也不享有要求返还本金的权利,应当通过退赃程序返还给受害人。

综上,第三人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取得P2P平台以自身或他人名义、将非法集资款项放贷出去后对借款人的债务,若已经存在刑事案件,第三人依债权转让起诉借款人时,法院一般会驳回第三人的起诉。但这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不归还本金,若在追赃程序中未对借款人该部分资金处理,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本金的。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是判断借贷关系有效与否的重要依据,“空手套白狼”已经是过去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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