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事件案件起因及经过(11年前的药家鑫事件)

激情型犯罪

药家鑫事件案件起因及经过(11年前的药家鑫事件)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

药家鑫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案发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对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二、问题分析

本案属于情感型犯罪中激情犯罪。

(一)犯罪心理特征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该案例中,药家鑫在一时激情下向受害人连捅8刀,使一场交通事故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故意杀人案件。

(二)犯罪心理形成因素

1、生理因素:

(1)年龄因素。各国的犯罪统计表明,犯罪高发年龄,大都处在14、15岁至25 岁这一年龄段。该例中药家鑫正处于22岁左右,属于犯罪高发年龄。

(2)性别因素。研究表明,犯罪人往往根据自身性别特点来选择犯罪种类和手段。而男性比女性更容易发生暴力犯罪。本例中犯罪人是男性,其犯罪手段极端残忍暴力。

(3)神经类型因素。主体的神级类型所表现的心理特点,使其在选择犯罪种类时体现出各自特色,如:兴奋型的人更容易发生暴力犯罪。本例中犯罪人神级类型趋于兴奋型。

2、心理因素:

个性倾向性因素。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世界观等,该例中犯罪人利己主义的动机夸大为残忍的杀人动机。

3、社会环境因素:

包括大社会环境因素和小社会环境因素。本例中犯罪人的杀人行为从小的方面看是为了避免受害人的索赔,从大的方面看则是为了逃避道德谴责与法律制裁。

4、自然环境因素:

包括地域、季节、时间等因素。研究表明,白天和黑夜对犯罪的发生具有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犯罪人的作案行为多在黑夜,致使黑夜的犯罪率高于白天。本来案件便是发生在晚上。

5、 情境因素:

包括侵害对象。本案中犯罪者因担心受害者看到自己的车牌号要求自己承担责任,而引发或强化了其自身的犯罪动机。

(三)犯罪心理结构

1.动力结构因素,有强烈的、畸变的需要及兴趣爱好的匮乏等。本案中则是犯罪人基于驾车失误及逃避责任的犯罪动机,它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

2.调节结构因素,主要指错误或扭曲的意识。此处犯罪人驾车撞人致使其受伤,在可以抢救并承担责任时却为了一时的逃避而对被害者痛下杀手,然后逃逸。

3.特征结构因素。该例中主要包括特定气质及的心理,犯罪人趋于兴奋型且因撞伤路人而具有极其害怕、焦虑及无措的心理。

4.心理状态。犯罪人担心、焦虑无措的心境及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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