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员工盗用数据刷奖TX判赔300万

站长之家(中国站长站) 4月12日 消息:据杭州中院公众号消息,近日,杭州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员工盗用直播平台后台数据“刷奖”TX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原告嗨狗公司经营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在平台上可与用户开展娱乐互动,用户通过充值向主播打赏礼物,并可随机获得数倍返利。被告汪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

原告诉称,被告汪某在职期间,利用高权限账号,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即便离职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后,仍通过借用其他同事账户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共获利 200 余万元。原告主张,汪某上述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 390 万。

直播平台员工盗用数据刷奖TX判赔300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嗨狗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依法应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汪某通过登录嗨狗公司的系统实质接触并使用嗨狗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遂结合双方在本案审理中的陈述及商业秘密对获利金额的贡献度和比例,裁量确定汪某获利金额 200 万元作为判赔基数,又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汪某赔偿 300 万。

一审宣判后,汪某不服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认为,汪某曾为嗨狗公司员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适格主体。汪某违反保密义务,利用所查看的实时数据,推算未来中奖可能性的高低,伺机刷礼获得更高的中奖机会,以此获得高额奖金,还通过掌握多个账号、向主播返现进行大规模“刷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遂综合考虑汪某的主观状态和侵权情节,维持一审裁量确定的获利金额和惩罚性赔偿倍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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